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保证责任的范畴涵盖了主债权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利息部分、
违约金、损失
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方面。
若当事人双方存有特殊约定,则应以该约定为准。
因此,当合同各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各方可分别承担与其违约情况相对应的具体责任义务;
同时,担保方亦需要依照设定的担保合约中所述条款,履行自身应负担的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