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且已经完成
房屋所有权证书注册的搬迁安置住房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上市交易的资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严格规制,以下类型的住房是被明令禁止进行转让的:
(一)以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但不满足本
法规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具体条件的;
(二)已被法院或政府部门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受到其他形式的房地产权益限制的;
(三)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的房地产,若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不得转让;
(五)存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六)未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登记和领取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进行转让的其他情况。《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