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者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转让之后,原先的
承包人便从这段承包关系中脱离出来,受让方则与其发包方形成了全新的承包关系,这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有了新的转变。
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人无疑是受让一方,他们有依照法律
法规获得该部分土地补偿款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
土地流转过程中,补偿费用理应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者所有。
土地流转,即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它是指那些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其
土地经营权(
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这种方式既保留了承包权,又实现了使用权的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