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与
可撤销合同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
其成立所须满足的前提条件迥异,前者要求双方达成共识,而后者仅需享有撤销权利者提交相关请求即可;
此外,二者产生的缘由亦相去甚远,前者主要源于当事人希望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而后者则因当事人欲使合同自始不复存在;
再者,关于谁有权提出相关诉求,以及确认或
管辖该等事件之权力机构也各不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