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可抗力作为订约各方未能履行合同时所依法享有的无过失免责权这一点,各方应该予以深刻认识。
然而,在主张免责时,各方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有关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三种类型:
即全面无法践行,部分无法执行以及无法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
只有当无法履行的因素导致部分履行无法进行或者仅仅影响到按时履行的前提下,缔约方才可主张相应免责权利。
其次,依据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实际影响,适当部分或是全部解除己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后就一定能够要求免除所有责任只需确认确实受到其实际影响而无法恪守的部分才享有相应的免责权力。
再次,若缔约方在延迟履行后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冲击,仍然需要承担未履行的契约责任,据此不可寻求免责。
此外,若法律对于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能够逃脱责任的情况做了特定的规定,那么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此类规定不得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在
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中,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旅客身体伤害的情况,承运人在此类情形下也需要全额承担
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
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一旦遇到了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无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他们应该立即向相对方发出相关通知以尽可能地减少可能为对方带来的损失,同时还需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得以确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