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随意解除与以下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有较高
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开岗位前还没有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或正在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正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当前所在公司中已经患有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且被鉴定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三)病患或非因公负伤的人员,若在特定的医疗期内,都应该受到保护;
(四)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阶段的
女职工也不应被解雇;
(五)员工在现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纪尚不足五年的;
(六)除此之外,法律、行政
法规设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解除该类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