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
拆迁事宜时,确实存在强制拆除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被拆迁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
诉讼,或者未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工作,有权进行裁决的单位如区、县房地局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2.在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中,如果被拆迁人所拥有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那么拆迁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的申请,待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方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拆迁行为。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