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禁止强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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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国家现在不会禁止,之后也不会禁止,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实现城市化的保障,但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拆都是被允许的,强拆必须有合法手续。
现在禁止强拆吗?

正在面对拆迁的各位被拆迁人,都或多或少了解强拆,有的被拆迁人甚至经历或者即将经历强拆,在晏清律师事务所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中,很多人会问律师:“强拆不是已经被禁止了吗,为什么征收方还要来强拆我的房子?”那么强拆真的被禁止了吗?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来为您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随着90年代以来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为了谋求更合理的城市规划同时,提高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就必须通过征收拆迁来改变城市布局,所以征收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利益的盘根错节,由拆迁引发的矛盾不断升级。而强制拆迁就是拆迁矛盾中最重要部分。

强拆的前提是有征收程序的进行,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所以征收本身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法人合法财产的强制剥夺,这是法律赋予征收行为的强制性,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如果禁止了强拆,那么征收的强制性由什么保障?国家的强制力又用什么保障?举个简单例子,在启动征收程序后,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提起法律程序或者签了补偿协议后又拒绝搬离房屋,强拆也被禁止,那么征收方也无权对其进行强拆,如果所有的被征收人都这样做,征收拆迁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就会停滞,国家又如何发展?如果违法建筑被禁止强拆,对于违法建筑的禁止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意味着任何人不经审批都可以随意进行工程建设,那么中国将到处都是违法建筑,我们的居住环境将遭到严重破坏。

所以强制拆除国家现在不会禁止,之后也不会禁止,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实现城市化的保障,但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拆都是被允许的,晏清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强拆案件复杂多变,仅依靠自己很难与征收方抗衡,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之中,应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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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禁止强拆了,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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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被拆迁人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为保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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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强拆已经被禁止了吗?
强制拆除国家现在不会禁止,之后也不会禁止,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实现城市化的保障,但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拆都是被允许的,强拆必须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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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请问禁止令对于禁止犯罪分子的禁止性活动
[律师回复] 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的活动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一般只是禁止以下几种活动: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法律依据】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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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同学因最近的债权拆分问题,他想问一下禁止债权拆分转让的相关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是大部分平台都存在的一种业务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客户体验等问题,很多P2P平台无法真正做到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点对点”线上直接借贷,原因如下:
1、纯线上点对点借贷,无法解决借款人用款的及时性问题。实践中,很多有借款意向的人群,都是即时性的借款需求,特别是小额的、消费类借款,借款需求时间较短,而线下审核后再放到线上募集,募集期可能无法保证,另外,单笔费用单笔上线,平台标的数量会非常多,增加操作成本。
2、抵质押类的借贷,无法实现纯线上运作。抵质押类的借款,实践操作中需要先落实抵质押手续,再给借款人放款,如在线上直接募集的话,一是无法办理抵质押手续,二是,即使解决了抵质押的权利人,也很难确定办理完抵质押后,线上是否能筹集款项,如无法筹集,需还原抵质押状态,平添一系列问题。
3、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度偏低导致纯线上无法完全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普惠金融,即为一些无法享受银行服务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有临时、小额需求的社会中低层人群,如蓝领等,要求此类人群使用互联网进行借贷,存在一定困难。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网贷行业很难实现完全的线上点对点借贷,从而使行业创新出“债权转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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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说现在已经禁止强拆了吗
强制拆除国家现在不会禁止,之后也不会禁止,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实现城市化的保障,但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拆都是被允许的,强拆必须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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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强拆房屋,邻居家已强拆,我家房屋也将被强拆,我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及时制止他们强拆?
[律师回复] 房屋被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机动车禁止通行和禁止驶入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禁令标志“禁止通行”与“禁止驶入”有何不同内涵“禁止通行”标志是针对所有通行者及车辆,包括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而“禁止驶入”则仅针对指定的机动车。比如,许多城市白天禁止没有入城证的货车驶入。就是可以开出来,不能开进去就象单向阀门一个是不可以驶入,一个是不可以通行禁令标志的相关规定
1、禁令标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2、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
3、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停车让行标志”为八角形,“减速让行标志”为顶角向下的倒等边三角形。
4、禁令标志的尺寸见相关规定。
5、禁令标志设段于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开始路段的起点附近。
6、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人禁令路段的路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预告或绕行标志。
7、除特别说明外,禁令标志上不允许附加图形、文字。
8、当需要使用本部分规定以外的禁令标志,除了执行GB576
8.1-2020的附录A的建议程序外,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符合第3章的规定;)标志内容尽量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仅采用文字时,标志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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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拆迁能强拆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现在拆迁能强拆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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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关于禁止强制占用私人时间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禁止强制占用私人时间的法律条文问题解答如下,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采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非法占用林地1,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取土,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种植农作物,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房,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采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建坟、挖沙,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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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采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非法占用林地1,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取土,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种植农作物,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房,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采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建坟、挖沙,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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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的“数量较大,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非法占用林地1,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取土,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种植农作物,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房,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采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建坟、挖沙,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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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强拆变误拆怎么办?
若当事人房屋强拆之后被认为是误拆,被征收人可以像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进行立案,还可以像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单位进行赔偿,保全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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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机动车禁止通行和禁止驶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禁令标志“禁止通行”与“禁止驶入”有何不同内涵“禁止通行”标志是针对所有通行者及车辆,包括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而“禁止驶入”则仅针对指定的机动车。比如,许多城市白天禁止没有入城证的货车驶入。就是可以开出来,不能开进去就象单向阀门一个是不可以驶入,一个是不可以通行禁令标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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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要注意些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企业还可以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1、竞业禁止的范围。
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期限。
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期限约定的过短,对企业不利,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期限过长,对于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实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大多数为3年。除此以外,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以商业秘密可以存在的期间为限制的时间,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也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不应当相同。
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利益损失。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
竞业禁止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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