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土地证书的更迭,始终秉持着“有变则变更、无变则不变更”的原则。
因此,尽管持有土地旧证的权利主体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更换为新的土地证书,但是在此前提之下,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并不需要特别地去进行场地使用许可证的更新领取工作,因为原来的土地证书仍然保留其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经过重新颁发新证之后,原有的旧证将随之丧失其相关的法律地位及效应。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