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所购置的
经济适用房在尚未获得完整
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得以租赁或经营等方式加以利用。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用地范畴,这意味着这些
土地使用权并非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行使,而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将其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的
购房者进行使用,从而有效地缓解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难题。
在此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民生权益,已经放弃了这部分土地的潜在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
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