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解除之后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重要问题,包括:
一旦
解除合同签定,双方就需要停止按照原先约定的条件进行各种义务内容的履行;
二是尽管合同被解除了,但并不妨碍
当事人提起
赔偿损失的
诉讼权利;
三则是
合同解除后,其内含的关于结算以及清理条款的
法律效力仍然保持不变。
根据自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合同解除之后,那些尚未开始履行的部分将被终止履行;
而对于已经履行过的部分,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同时还享有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如果合同是因为
违约行为而被解除的,那么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当主合同被解除时,
担保人仍然需要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承担
担保责任,除非
担保合同中有另外的特殊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