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而依照我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资金分配前,必须经过由本村超过半数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与的村民大会进行深入讨论和决策。
然而,若涉及到被征收的土地系农民
承包经营的耕地或自留地等情况时,集体经济组织还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对相应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或对农民失去承包
经营权给予适当的补偿,即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费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
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
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
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