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在
离婚之际涉及财产估价费用问题,可依双方协商结果确定费用分担事宜,如协商未果,则该笔费用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并从
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相应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置享有平等协商权;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有利于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还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人所有,则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债务清偿问题;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