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普遍存在的类型主要包括旱地、水田、林地、菜田、住宅区、交通干道以及荒山荒地等等,这些土地的性质与用途各异,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旱地可细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两大
类别。
在征收这两种类型旱地时,补偿标准均为每亩地给予5.3万元的资金补偿。
2.水田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两类。
其中,耕地水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地9万元;
而农地水田的补偿标准则为每亩地9.9万元。
3.对于征收林地及农用地的情况,每亩地的补偿标准为13.8万元。
4.在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交通干道等,每亩地的补偿标准为13.6万元。
5.最后,对于征收农村未利用地,如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每亩地的补偿标准为2.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