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四级工伤员工每月应享有的
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的
伤残津贴,其金额为该员工本人
工资的75%;
其次是根据
伤残等级所给予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数额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等。
当
工伤员工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并且完成
退休手续之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转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