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受托管物品的行为,存货人有权请求保管人对此种行为给其所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
作为保管方,若未经寄存者允许私自使用或转让保管物品予他人,由此引发的保管物品损坏问题,则由保管人员负有承担相关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此类问题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由于保管人在转接保管过程中的过失导致的物品损害。
通常而言,仓储保管人需要履行以下六项基本义务:
1.提供适宜的仓储环境;
2.验收货物。
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品时,需对货物进行清点、统计以及检查,同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验货凭证;
3.签发仓单。
在收到货物之后,保管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存货人的具体需求,尽快向存货人签发出仓单;
4.合理安排仓储空间。
保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仓储地点妥善保存仓储物品;
5.返还仓储物品及相关
孳息。
保管人须在约定的时间与地点将约定的仓储物品归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者;
6.危险警示义务。
当仓储物品面临危险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者,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关于仓储保管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提供适宜的仓储环境;
2.验收货物;
3.签发仓单;
4.妥善保管仓储物品。
《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