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工伤员工经过鉴定证实其已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那么对应的
劳动合同应在相关情况得以消失之前有效延长以确保合同持续至相应的期限终止。
对于
工伤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程度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雇佣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因劳动合同届满而解除他们的
劳动关系,直到此类工人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且完成相关
退休手续、享有基本
养老保险水平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