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已经确立这一范畴上,审查方会严谨地分析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关于借款事宜的协议意向和款项实际交付情况。
因此,借据本身并不能作为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绝对依据,还需借助于多维度的信息来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商业惯例、支付凭据、目击者陈述等等相关
证据。
在此过程中,提供能够明确反映债权、
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若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则应当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与此无关的
证人证言或者证据线索以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