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中租客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包括:
其一,若交易标的物确属按份共有且未涉及到同为所有人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对作为
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或者另一种情况,即出租人仅将标的房屋出售给他方的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那么在此两种情况之外,租客均有权主张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当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之后,如果租客未能在十五个自然日之内明确表达其购买意愿,则应被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