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非完全有效的合同类别之一。
该类合同的形成源于其在订立之后,由于其本身存在着无法充分证明其有效性的缺陷,从而使得该合同暂时未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的效力会处于一段时间内的不确定状态,而这段时间则需要等待有权进行承认或者取消的各方参与者来做出相应的决定和行动,然后才能最终确定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必然地被视为有效的
合同类型。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