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类土地上的相关房屋被征收者或是单位持有合法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所以在实施
房屋征收之初,被征收方有权自由选择以货币方式支付赔偿款项或者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安置。
首先,关于货币补偿这一补偿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其相应的购买补助都是可以得到的;
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那么补偿金额将会按照被
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来确定。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购买新房的情况,对于住宅类房产,将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购买补助;
而对于非住宅类房产,则会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补助。
其次,关于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被征收者可以根据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地段的
安置房屋,自主选择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程中,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调换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
在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的环节,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以及安置房屋的价格都将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来计算,双方需要结算清楚差额部分;
至于公摊面积调换的环节,则无需收取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