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化进程中,我们明确秉持“还权赋能”这一核心理念,将原本属于农村
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以及经营权归还予农民,同时,还需进一步明确其衍生权利,即转让权亦应回归至农民手中。
此外,我们更要致力于赋予农民财产权益以更加全面且多元化的重要职能,其中最为关键的事项便是农民能够通过土地取得贷款。
在过去,农民在获取贷款方面确实存在诸多不便之处,主要源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
抵押品,因此不得不采用联合担保等策略进行融资,而且贷款额度往往较低。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