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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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确权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最关键的是能贷款。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土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土地确权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

最关键的是能贷款。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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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最关键的是能贷款。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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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己死亡村民的土地怎样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家庭农村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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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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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农民能否建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6。9、翻建的,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确权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属审核。7、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由集体收回,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你说的农村土地确权是耕种地还是宅基地、登记注册、空闲或房屋坍塌。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简称确权,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宅基地可以、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021年1月31日下发的一号文件提出、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改建: 1,未经审批不容许盖房子、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是依照法律、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适用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地籍调查。 3,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耕种地是种农作物的,注销其土地登记、接受转让。8、改建,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5,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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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确权,确权了有何好处?
现在部分试点区域已经展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宅基地抵押贷款,从国家的政策走向来看,全国范围普及只是时间问题,但是贷款的前提就是你得有确权之后的凭证啊,不然银行也不敢接受你的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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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70% 村民不同意还能确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1。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 1,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确权后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3。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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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没确权,应该找那个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它项权的确权,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也就是要找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1、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其物权的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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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农民会反对农村土地确权?
反对农地土地确权和支持农村土地确权争议的焦点应该是:农民是否应当享有真正的农地转让权,说白了就是农民可以自由处理土地并借此获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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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问关于农民工土地问题,我的一个亲戚是个农民工,我想帮他问问,土地确权后农民工土地问题需要重视哪些呢?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那么对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呢?

一,对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资,但是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中包含了一个“等”字,可以理解为并不禁止。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没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条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变。所以从这一点上说,重庆方面的规定并不算是创新,创新之处在于扩大了对“农业经营”的理解。我认为这样理解完全正确。过去理解农业经营就是农业用地,就是种地,当然也包括用于畜牧业和林业等,现在重庆将它扩展到了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去年已经通过了,专业合作社可以进行农产品加工合作,甚至也可以搞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只要是服务于农业,应该对农业用地的农业目的作更广泛的解释。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扩大到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搞企业、搞商业,甚至开发商品房可不可以呢?我看完全可以在重庆小范围内搞搞试点。
当然,对于扩大农业用地的解释,仍然应该有底线,因为终究还有保护耕地的限制,现在不是在提要死守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吗?太放开了,底线就难说了,这一点要注意。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这也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重庆这次倒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试试。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这些土地只能用于村里自己的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和养老院。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其用途能不能再扩大?能不能不仅限于自己的乡镇企业和村内设施?为什么不能把这部分地用来投资?为什么不能跟人家合资搞一个先进的技术企业?我觉得在这点上可以也应该逐步放开。
最近,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的问题,也就是“小产权”、“乡产权”问题。现在有一种呼声,要求“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子能够按照正常产权办理,这个弄不好很危险。可是要不允许的话,实际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盖商品房已经大量存在。农民完全有理由问:我们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不能用来盖房子?老百姓可以说,我是低收入者,我买不起每天上涨的商品房,我只能买个“小产权”、“乡产权”房住,若这也不让住,是不是太说不过去了?所以,现在看起来城市人买“乡产权”、“小产权”房的居住权并不能一个“禁”字了之,我们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现在的底线是在二级市场这类的房子产权不能转让,可老百姓说了,我买房子就图有个地方住,你不让我卖就可以,但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继承呢?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能给这样的房子办理变更,怎么办?
小产权房问题其实涉及到一个更大的问题: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这不光需要法学家的智慧,也需要经济学家的智慧。在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为城市建设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好比地铁修到你那儿了,高速公路修到那儿了,水电修到那儿了,上下水道修到那儿了,集体土地的价格也就上来了,要不然这个地能值多少钱呢?这些土地的增值完全是靠城市投资形成的,按经济学上的原理,土地增值是投资使然,级差地租应归投资者享有,因为不是土地本身质量的好坏引起的增值,而是因为投资引起的土地价格上涨,所以增值部分应该归投资者。当然也有人主张,这样不行,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为什么农民就不能获得呢?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最终还在于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我觉得对于增值部分,有一部分利益肯定要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一部分可以采取土地收益税的办法解决,我觉得这样可能更好。在这个问题上,我看也完全可以让重庆搞试点,在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商品房的同时,征收特别的土地增值税,看看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办法能不能解决,可以试试。
第三块是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争论得更厉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上的规定就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又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按规定是不允许动的。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转必然连着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许动宅基地,后来变成了更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引来一大堆意见。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如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过分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他最大的财产就是这个东西了。这个问题怎么办呢,我也希望重庆拿出一个试点的办法来。
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惟一的重要条件就是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如果真这样,这条就必须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农村买荒山、荒地和滩涂就更可以鼓励了。首先它们不是耕地和基本农田,既可以转让,又可以出资,在荒山、荒地搞个别墅或者游乐场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应该进行改革,也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给他们更多收益权,这样才可以使农村富裕起来。但是又不能影响几个大原则,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这些东西都要掌握好。
最后我要说,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怎么办?我认为,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如果大家都以改革为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大家都突破还了得,法律就没有权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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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于争议土地如何确权?
双方当事人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或者他人调解的形式解决争议点,如果确实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达成理解和共识,只能通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裁定,如果对于裁定结论不服气的,还可以通过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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