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审视所述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曾经建立过“
扶养关系”。
若经过证实,确已建立起如此关系,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继子女应对其继父母承担相应的
赡养责任;
反之,如果在这段漫长的时光里,未能与继父母建立起扶养关系,或者对方并未给予足够的关爱和照顾,那么便无需承担赡养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