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环境之中,针对
拆迁事业的实施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且广泛存在的现象。
通常情况下,此类行为多为政府因需要征用土地而展开的,导致了大量民众不得不面临搬迁的问题。
关于农村地区的搬迁工作,一般而言会持续大约两年的时间。
这其中涉及到的各种环节众多,包括对原有居住环境的拆除、新居的建造与装修等等。
同时,对于那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而言,他们应依法获取相应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金以及对于其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农作物等价值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