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车库出现漏水情况时,相关的维修成本承担情况具体如下所述:
若该现象为人为原因造成,故维修费用应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但凡因产品品质问题引发的地下车库渗漏,且未超出售后质保期范围内者,则维修费用应由房产开发企业全权承担之责;
至于因自然老化而产生的漏水现象,若地下车库系向小区住户提供服务之用,则维修费用将由
公共维修基金予以支付;
反之,若该地下车库为开发商或物业持有,则维修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若地下车库被计算进了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业主在购买
商品房时,其建筑面积中便已经包含了该地下车库的面积,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然而,若地下车库并未被纳入公摊面积范畴之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