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尚未完全明确前,各方应该先以和平方式展开协商,尝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当事人可寻求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介入,让其出面协助解决矛盾;
再者,若经过双方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共识,涉及到的是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则应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
而对于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则可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