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定金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标的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超过此限额,则超额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在
债务关系得到妥善履行之后,定金应视为抵偿支付价款或予以回收。
对于向对方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义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义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