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在生效之后,由于其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以证明其有效性的缺陷或者瑕疵,使得该合同无法实际产生法律效应。
因此,在一段特定时期内,该
合同的效力会暂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必须等待有权追认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者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进行撤销处理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类型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那些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本身并没有资格单独签署的合同;
其次,由无权
代理人所签署的合同;
最后,由无处分权的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