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由相关当事人进行自主磋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请求国家政府部门进行仲裁。
1.对于涉及单位之间的争议,应交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全面处理;
2.而涉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则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
农村土地的确权纠纷是指由于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乃至关于土地的其他权利归属等方面存在争议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