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未经持有
逮捕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逮捕。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嫌犯或被告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证。
所谓“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
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引发社会危险性,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
羁押于特定场所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对于有确凿
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仅采用
取保候审的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其产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则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威胁的;
3、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意图自杀或者逃脱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