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需要进行公证程序,因为该合同自依法订立之日起便具有法定效力。
房屋买卖协议乃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即可视为有效协议。
虽然经过公证之后能够增强协议的
证据力度,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归结为公证赋予了该协议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