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所规定的年限期满后,若土地使用者仍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则须最晚提前一年向相关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除非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考量而必须收回该幅土地,否则应当予以许可。
对于获准续期者,应当按照规定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并依照既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条款明确表明,当土地使用权期限终止之际,若使用者希望继续使用该地块,可提出续期申请。
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当其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