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的合同被宣布为无效的各种情境中,主要包括: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存在虚伪成分;
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所缔结的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
法规所设立的强制性规范或涉及到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
以及缔结合同的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如果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来达成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立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被判定为无效,除非这些强制性规范并不会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此外,任何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如果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