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它所引发的承诺同样失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签订的那刻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其中所有的承诺也均归于无效。
但若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那些不受影响的部分仍然有效,而对这些部分做出的承诺也会被认可。
然而,要构成一份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首先,承诺只能由受
要约人提出;
其次,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传达,但有一种特殊情况:
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具体要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表达承诺;
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送达给要约人;
最后,承诺必须明确表达出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愿。
在实际操作中,承诺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表达,这是最为常见且实用的方法;
二是以默示的方式进行表达,也就是说即使要约人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只要他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其他形式表现出了承诺的意图,那么这份承诺也是有效的。
关于承诺生效的几种情况,我们可以做如下总结:
首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送达到要约人手中。
如果承诺无需通知即可生效,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具体要求,只要做出了符合要求的行为,那么这个时候承诺就已经生效了。
其次,如果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并且收件人已经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那么当数据电文进入到这个特定系统的时刻,就可以视为承诺生效的时间点;
反之,如果收件人并未告知特定系统,那么当数据电文首次进入到收件人的任意一个系统中的时刻,都可以视为承诺生效的时间点。
最后,如果要约并未明确规定承诺期限,那么承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送达:
如果要约是以对话的方式发出的,那么承诺应当立即做出,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果要约是非对话的方式发出的,那么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送达。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