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过程中的工厂面临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
拆迁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涉及的
房屋征收主体——市或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必要的补偿措施:
首先,对于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作出相应的补偿;
其次,由于拆迁行为导致的被征收人在搬迁、临时安置方面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
再次,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若该厂房存在自建部分,则在补偿方案中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还应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反之,若该厂房不存在自建部分,则仅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关于
赔偿金额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具体数额将依据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执行。
在签订
租赁合同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您需要与负责拆迁工作的相关机构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
其次,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列出赔偿款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等重要信息;
最后,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解决赔偿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