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能获得批捕许可时,缉私部门可依法调整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按照相关
法规,若经检察机关判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即时解除被申请人的
羁押状态,而对于仍需进行进一步侦查以查明案情的情况,则应当令其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采取相应的非拘禁性强制措施,比如
保释或
监视居住等,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措施的变更。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