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解散,并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约关系,而是需要履行
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在此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本人
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赔偿。
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累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未满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本人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