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终止之后,若用人单位无意继续签订新的合约,则应向相关员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工作者有权使用此份证明书,前往
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失业救济金额。
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失业员工,还可进一步向
失业保险基金申请领取
失业保险金额。
这些条件包括:
之前任职的公司及其个人必须连续足额缴费至少1年以上的失业保险;
是因为特殊原因导致的失业,并非由于员工自身意愿;
以及已经完成了失业登记,并且表示有寻找新职业的愿望。
每位符合上述资格的失业员工,都应当在失去工作岗位的60天内,赴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
在填写并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时,需要携带以下各项必备材料:
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原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务(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同样需附上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址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所出具的《失业证》或办理《失业证》所需证明文件;
个人近期1英寸免冠照片共3张。
在完成上述登记步骤之后,失业人员本人在每个月的20号以前,需再次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身份证前往各自所属的经办机构进行领取手续的办理。
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的第二天,即25号以后,即可前往指定银行提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额。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各位失业者,如果未能准时上报个人就业情况,将会影响当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门诊
医疗费用的发放。
同时,针对农民合同工的情况,政府为其制定了一次性全额领取生活补贴的政策。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