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当
合伙企业面临如下解散事由时,应予以解散处理:
首先,当合伙期限达到预定的时间段时,若
合伙人经过商议决定停止该项经营业务;
其次,倘若
合伙协议中已事先约定了解散事项且此刻已然发生;
再次,当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解散该企业;
此外,若在三十天内,合伙人的数量低于法定人数;
再者,若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合伙经营目的已得以达成或无法按计划实现;
之后,如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或被撤销等情况;
最后,若因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企业需要解散。
同时,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之时,应当由
清算人负责对企业进行清算工作。
而清算人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
若全体合伙人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的十五日内指定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方人士,担任清算人。
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仍未能确定清算人,则合伙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