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之间所协定的
违约金金额过高,守约方可依法向法庭提起
诉讼,请求降低违约金之数额。
违约金乃是由各方经充分协商之后达成的协议,在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兼具对违约行为的惩戒性功能。
违约金的具体数值并无明确的限制,通常依据违约方可能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情况加以预测与商定。
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后,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追究其
违约责任,此时,如原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可诉诸法律,请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反之,若原定违约金“过于”高出实际损失,违约方亦可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准在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其中既包含了直接损失,也涵盖了履行利益的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