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
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请求相关赔偿。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结束时,若用人单位表示不愿再与劳动者签订新合同,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助。
经济补助的金额以员工在该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为准,每过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金,员工月工资如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此外,员工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选择不再续签,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1.如果用人单位保持原有的劳动条件不变甚至有所提升,而员工却拒绝续签,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员工也拒绝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