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案的司法程序中,若因夫妻之间发生激烈争吵而足以表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出现裂痕,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成为准许
离婚的主要理由之一。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裁决所依据的主要原则便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加以修复;
此外,若一方存在诸如重婚行为、与第三人持续
同居生活、实施
家庭暴力、对配偶进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等严重情形,也可被视为离婚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