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搬迁工作开展之前所必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停工费用、对机器设备进行修复调试的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与运输、向辞退员工发放补偿款等相关费用。
2.依据
拆迁政策所应获取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必须对
拆迁协议进行仔细审查,以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并确认可要求获得何种赔偿项目。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的情况下,亦会得到相应补偿:
若因拆迁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则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根据所涉及的在册员工数量或工商
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员数,给予一次性的
最低工资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