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由于遭受
工伤而
丧失劳动能力时,将可以享受到以下列各项
工伤保险待遇:
若处于生活无法自理状态,则可以申请获得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接受治疗所需要支付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餐费等;
为了恢复伤势及提高生活质量,进行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方面的费用支出;
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对一至四级
伤残等级职工每月发放的
伤残津贴;
以及其他相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