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分析,
定金通常而言是无法进行退回处理的。
然而,若是符合特定的法律情形,定金便有可能成功地被申请退回。
首先,在开发商方面,若其在签订《认购意向书》确定的期限内,由于将
购房者已经选定并购买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合约未能得以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支付两倍的定金作为
违约金予以赔偿。
其次,倘若开发商本身并不具备开展相关
商品房销售业务所需的合法许可证,或者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失误或原因,使得双方最终未能就正式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甚至导致整个合同失效,在此种情况之下,开发商必须退回购房者的定金,并且同时承担买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后,假设在双方达成共识前,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得到一致的解决,但这跟之前的《认购意向书》中的具体内容并无直接关联性,因而使最终的合同签署工作告吹,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一方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那么开发商仍然需要全数退回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
再者,假如《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房屋总面积以及户型设计等重要条款缺乏明确的说明或表述不够清晰明了,于是双方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致于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此时开发商也有义务将房款毫无保留地还给购房者。
然而,若此时开发商恰巧具备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各项法定资格,而购房者却断然拒绝签署这个
房屋买卖合同的话,那么购房者同样无权申请退还之前所缴纳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