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拆迁事宜,需遵循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首先,需要精心制定年度
房屋征收规划并提出明确的征收请求;
其次,需准确界定征收范围,并指派有资质的实施单位负责相关事务;
然后,要向社会大众发布征收预警通知,提示广大民众在该时间段内立即暂停与房屋相关的各种手续办理;
接下来,需按规定拨付足够的工作资金,用于展开合理的
房屋拆迁补偿登记工作;
最后,分发
拆迁补偿款项,正式破土施工。
此外,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正规情况下)若需要进行房屋拆迁,都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周全的拆迁方案,并向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于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书。
在此过程中,
拆迁人应严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所注明的拆迁范围及拆迁期限,认真履行房屋拆迁职责。
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也会将其中涉及到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重要信息,通过房屋拆迁公告的方式公之于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需积极主动地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