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启动房地产拍卖程序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
诉讼。
假设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
强制执行的资产,同时执行人已经获得了对该被执行人金钱
债务的执行依据,此时他们便有权利向法院提交申请,参与到针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过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九十条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且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被一家法院以执行确
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查封、扣押或冻结,同时已无法再寻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这些财产尚未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对于那些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均有权申请参与到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