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方在经过调解程序之后仍欲解除婚姻关系,且调解未能取得有效成果,那么法院将会继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是否批准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审判决定。
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由当事人自行掌握在未来六个月期限内是否另行提出
离婚诉讼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存在新的情况或者充分的新理由支持其诉求。
反之,若在这六个月期间内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者理由,法院将不再接受其
离婚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