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夫妻的双方单独承担的
债务问题上,应由欠债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若负债的一方确实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可尝试劝说对方代替自己进行偿还,但前提条件是这必须是出于自愿,不可强制任何一方为另一方清偿债务。
然而,如果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确实被用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便应当视为
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